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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民再2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孙平与山东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孙平,山东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民再20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孙平。委托代理人:李娟,山东秉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山东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二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升,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孙平因与被申请人山东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济民一终字第7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孙平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提审;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刘 欣审 判 员  李超光代理审判员  郝万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于 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