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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民终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陈大利与贾国昌、贾晓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贾国昌,贾晓阳,陈大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4民终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贾国昌,男,汉族。上诉人(原审被告)贾晓阳,男,汉族。二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耿新民,河南湛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大利,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夏根立,河南星烁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贾国昌、贾晓阳与被上诉人陈大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陈大利原审请求判令贾国昌、贾晓阳返还3250000元,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3日作出(2015)新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宣判后,贾国昌、贾晓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6日将本案移送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4日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贾晓阳及其与贾国昌共同委托代理人耿新民、陈大利及其委托代理人夏根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陈大利与贾国昌经人介绍认识。自2014年7月起,贾国昌以经营需要从陈大利处陆续分多次借款。2015年4月17日,经过双方核定,贾国昌对其所欠款项向陈大利出具借条一份,内容为:今借陈大利现金3250000元(叁佰贰拾伍万元)。贾晓阳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字捺印。陈大利在催讨该款过程中,贾国昌于同年4月25日向陈大利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在2015年5月30日之前还清全部欠款,如果超期不还,愿将平顶山晋阳科技公司皮革制品厂的资产由陈大利负责拍卖。到期后,因欠款未能归还,引发诉讼。原审认为,债务应当予以清偿。贾国昌所欠陈大利欠款未还,有其所出具借条为凭,该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予偿还。贾晓阳作为借款担保人,依法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贾国昌的抗辩意见,没有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此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贾国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大利欠款3250000元;二、贾晓阳对上述第一项所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00元,由贾国昌和贾晓阳负担。宣判后,贾国昌、贾晓阳不服,上诉称: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一、3250000元借条是双方连续借款的本息合计,利息高达月息5分,即年息60%,并且其中还有把前面借款的利息作为本金重复计息的情况。根据最高院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相关规定,法院保护的利息最高值为年息24%。一审未查清实际借贷数额,也未查清重复计息的情况,认定事实不清。二、贾晓阳不是借款人,也不是用款人,又不是原始担保人,其之所以在借条上签字,是因为陈大利为讨债对贾国昌进行拘禁,限制其人身自由,贾晓阳为了贾国昌的人身安全违心所签,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因此贾晓阳不应承担担保责任。陈大利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陈大利向贾国昌出借3250000元有借条为证,当时双方约定月息3分。因贾国昌长时间不予偿还,经陈大利多次催要,双方对本金及利息计算,截止2015年4月17日,贾国昌累计应偿还本金及利息共计3250000元。为保证资金的安全性,陈大利要求贾国昌提供担保人,贾晓阳即作担保,贾晓阳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提供担保是自愿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本院认为,贾国昌为陈大利出具的3250000元借条证实了双方存在借贷关系,贾国昌应当承担偿还责任。贾国昌上诉称3250000元是双方借款本息的合计,利息高达月息5分且存在利息计入本金重复计息的情况,对此,陈大利仅认可3250000元包括借款本金和按月息三分计算的利息,而不认可按月息5分计算利息和利息计入本金重复计息。况且贾国昌所打的3250000元借条是双方对之前所产生借款的本息进行的统一结算,对实际借款金额和利息如何计算贾国昌负有举证责任,因其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故本院对贾国昌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贾晓阳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自愿以担保人名义在借条上签字,表明其自愿承担担保责任。故贾晓阳上诉称其在借条上签字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6050元,由上诉人贾国昌、贾晓阳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张大民审判员  朱 晓审判员  李双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郭闪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