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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85执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梁同集与李振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恩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同集,李振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恩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785执54号申请执行人梁同集,男。被执行人李振沛,男。申请执行人梁同集与被执行人李振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江恩法城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其情形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的规定,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785执54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吴光照审判员  吴伟华审判员  梁群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林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