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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秀少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温某某、岑某等与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桂林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某某,岑某,岑某甲,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桂林市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少民初字第20号原告:温某某,无业。原告:岑某。法定代理人:岑某甲,系岑某之父。法定代理人:温某某,系岑某之母。原告:岑某甲。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黄杰,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吕秀荣,广西务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住所地桂林市乐群路15号。法定代表人:李清华,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孙勤周,该院投诉科科员。委托代理人:唐建华,该院超声科主任。被告:桂林市人民医院,住所地桂林市文明路12号。法定代表人:钱畅,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杨兴艳,该院医务科干事。委托代理人:刘标春,该院医务科干事。本院在审理原告温某某、岑某、岑某甲与被告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桂林市人民医院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后,未在预交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原告预交的本案案件受理费496元,由原告温某某、岑某、岑某甲负担。审 判 长  刘恒志人民陪审员  王喜生人民陪审员  曹 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龚 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