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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3刑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03

案件名称

曹鑫训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鑫训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云2623刑初17号公诉机关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鑫训,男,汉族,生于1989年8月2日,初中文化,农民,现住西畴县。未受过刑事处罚,2015年10月21日因交通肇事罪被立案侦查,未采取强制措施。现在家。辩护人韦元坤,云南圆合圆(广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西畴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公诉刑诉(2016)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鑫训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清燃、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鑫训及辩护人韦元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西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曹鑫训驾驶云H×××××小型轿车载被害人唐某1、查明云、唐某2、徐某、唐某3由西畴县兴街镇方向向文山市方向行驶,13时15分许行至西畴县文天钱K50+110M路段时,车辆发生侧滑驶入对向车道与欧某驾驶的凯宴牌小型越野客车(肇事时悬挂车牌为浙C×××××,系套牌车)发生相撞,造成徐某、唐某3现场死亡,唐某1、查明云、唐某2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徐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唐某3系颅脑损伤死亡,唐某1、徐某、唐某2的伤评定为轻伤。经西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鑫训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欧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为证明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列举了与本案有关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曹鑫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三人轻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主动报案,抢救伤者,其行为构成自首,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有徒刑二年至三年的幅度量刑。被告人曹鑫训及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3日,被告人曹鑫训驾驶自己所有的云H×××××小型轿车载被害人唐某1、查明云、唐某2、徐某、唐某3由西畴县兴街镇向文山市方向行驶,13时15分许行至西畴县文天钱K50+110M路段时,驾驶不慎,致车辆侧滑驶入对向车道,与欧某驾驶的浙C×××××凯宴牌套牌小型越野车相撞,造成徐某、唐某3当场死亡,唐某1、查明云、唐某2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徐某系创伤性休克死亡、唐某3系颅脑损伤死亡,唐某1、徐某、唐某2的伤评定为轻伤。经西畴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曹鑫训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欧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列举并经被告人曹鑫训及其辩护人庭审质证无异议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登记表,户口证明,吸毒人员登记表,前科劣迹查询记录,网上比对查询记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血样提取登记表,返还物品清单,尸体处理通知书,户口注销证明,驾驶证、行车证、保险单复印件,机动车查询结果,行驶证、车辆发动机、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身份证复印件,协查材料及复函,车辆档案、车辆调查情况,车辆事故认定书,复核试结论,谅解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伤情鉴定,尸体检验报告,车辆技术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案,相互印证,证据来源合法,能证明本案基本事实,本院予以采信。被告人曹鑫训及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过高,请求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建议给予免予刑事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鑫训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未谨慎驾驶,致所驾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造成交通事故,致二人死亡、三人轻伤,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曹鑫训犯交通肇事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量刑建议得当,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自首的意见,经查证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可对被告人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肇事后积极抢救伤者并支付伤者部份医药费用,取得被害人谅解,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定从轻处罚。为维护秩序交通,保护公民的人身和财产不受非法侵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鑫训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缓刑考验期限从2016年5月2日起至2019年5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赖俊杰审 判 员  罗 勇人民陪审员  鲜光茂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邓智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