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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民初1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薛国珍与赤峰焱邦锅炉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国珍,赤峰焱邦锅炉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2民初1327号原告薛国珍,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赤峰焱邦锅炉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法定代表人邢立斌,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薛国珍与被告赤峰焱邦锅炉工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薛国珍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薛国珍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国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薛国珍负担。代理审判员 隽  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宝多音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