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81民初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王中普诉被告焦二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偃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偃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中普,焦二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偃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81民初798号原告王中普,男,1964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偃师市。被告焦二相,男,1949年10月3日生,汉族,住偃师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中普诉被告焦二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中普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中普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中普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中普承担。审判员 :肖新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化明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