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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3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3刑初76号公诉机关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某某,男,197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因涉嫌携带毒品于2015年10月3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制造毒品于2015年10月26日经平舆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0月28日由平舆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平舆县看守所。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诉刑诉(2016)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3月2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云默、胡季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0月3日11时许,平舆县公安局东和店派出所民警在东和店镇木香店行政村巡逻时发现一辆银灰色车牌号为豫Q×××××东风本田轿车形迹可疑,随即进行盘查,在盘查时发现车内后座上用红色旺仔牛奶箱子装的可疑毒品50余克和一玻璃瓶500毫升酸(学名醋酸酐)。经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可疑毒品为吗啡,净重47.04克。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姬某证明,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户籍证明、当场称量笔录、平舆县公安局扣押物品清单、上缴毒品单据、证明、情况说明、临泉县公安局临公(庙)行罚决字(2015)15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液提取笔录、平舆县公安局现场��测报告书、照片。检查笔录、驻马店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驻)公(刑)鉴(理化)字(2015)593号检验鉴定报告及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的事实及有关量刑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3日起至2016年10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长 范 松审判员 徐赟丽审判员 骆云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