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民终4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上诉人张丽芳与被上诉人汪玉华、原审被告曾瑞椅民间借贷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丽芳,汪玉华,曾瑞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民终4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丽芳,女,1983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汪玉华,女,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原审被告曾瑞椅,男,1983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鼎市。上诉人张丽芳与被上诉人汪玉华、原审被告曾瑞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2015)鼎民初字第24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张丽芳与被上诉人汪玉华、原审被告曾瑞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上诉人张丽芳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上诉人张丽芳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丽芳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邱立森代理审判员 林 玮代理审判员 王 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何秀芬附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