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威文经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胡熙杰与文登市泰源家纺有限公司、徐东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熙杰,文登市泰源家纺有限公司,徐东红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经商初字第197号原告胡熙杰,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寿丽,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登市泰源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香山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徐东红,总经理。被告徐东红,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熙杰诉被告文登市泰源家纺有限公司、徐东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熙杰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熙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丛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