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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威文经商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胡熙杰与文登市泰源家纺有限公司、徐东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熙杰,文登市泰源家纺有限公司,徐东红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威文经商初字第197号原告胡熙杰,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寿丽,山东联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文登市泰源家纺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文登经济开发区香山北路11号。法定代表人徐东红,总经理。被告徐东红,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胡熙杰诉被告文登市泰源家纺有限公司、徐东红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熙杰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熙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6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文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丛 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