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08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1-16
案件名称
黄国祥与谭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国祥,谭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8民初222号原告黄国祥,男,壮族,1970年1月30日出生,住所南宁市邕宁区,现住南宁市良庆区。委托代理人李培东,广西名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秋萍,女,壮族,1986年7月3日出生,住广西来宾市兴宾区。原告黄国祥与被告谭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李晓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3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国祥的委托代理人李培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谭秋萍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国祥诉称:2013年11月2日,被告谭秋萍因美容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据》,约定于2014年2月2日还清,利息按月利率2.5%计算,每月2日支付本月利息。借款期限届满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还借款,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不还。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支付利息(按年利率24%从2013年11月2日起计算至被告还清借款之日止)。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在举证期限内提交的一份《借据》,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的事实。被告谭秋萍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谭秋萍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提交的《借据》系原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认定具有证明力。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2日,被告谭秋萍向原告黄国祥出具一份《借据》,载明其因美容生意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3万元,定于2014年2月2日全部还清,月利息按2.5%计算,每月2日支付本月利息。该《借据》左下方复印有被告谭秋萍的居民身份证。本院认为:原告黄国祥主张被告谭秋萍向其借款3万元至今未还,提交了《借据》原件进行证明,被告未能就借款事实提供相反证据反驳,故本院对原告的该主张予以采信。被告谭秋萍未在《借据》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返还原告借款3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返还拖欠的借款及支付合法的利息等违约责任。原告诉请被告谭秋萍返还借款3万元,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利息方面,原告与被告谭秋萍在《借据》中约定的月利率2.5%过高,现原告诉请被告谭秋萍按照年利率24%支付利息,未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故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谭秋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原告黄国祥返还借款本金3万元及支付该款利息(利息计算:自2013年11月2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由被告谭秋萍负担。义务人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费。逾期仍未预交上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李晓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陆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款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