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闽0625刑初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林某甲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甲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625刑初61号公诉机关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某甲,男,1985年8月24日出生于福建省长泰县,汉族,初中文化,住福建省长泰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2015年7月27日被抓获、28日被刑事拘留、9月3日被逮捕、23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以泰检诉刑诉(2016)5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甲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泰县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林秋江、被告人林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2月底至7月27日,被告人林某甲在福建省长泰县枋洋镇美宫村宫仔洋45号自家旧宅内,提供扑克等物品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8万元。2015年7月27日22时许,公安机关查获该赌场,抓获被告人林某甲及其他参赌人员,缴获、扣押赌资人民币89407元;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针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当庭举出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人林某乙、林某丙、林某丁、林某戊等41人的证言、被告人林某甲的供述及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记录、照片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及其它便利条件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8万元,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甲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底至7月27日,被告人林某甲在福建省长泰县枋洋镇美宫村宫仔洋45号自家旧宅内,提供扑克、桌子、烟、水等物品供他人以“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8万元。2015年7月27日22时许,长泰县公安局查获该赌场,现场抓获被告人林某甲及林某戊、林某丙、林某乙、林某丁等参赌人员41人,缴获赌资人民币89407元。被告人林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林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长泰县公安局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查记录、照片、证人林某戊、林某丙、林某乙、林某丁、林某己、林某庚、林某辛、黄某甲、林某壬、黄某乙、黄某丙、黄某丁、黄某戊、林某癸、林某子、林某丑、黄某己、连某甲、林某寅、黄某庚、林某卯、郑某、钟某、林某辰、连某乙、李某、林某巳、林某午、林某未、林某申、杨某、林某酉、林某戌、林某亥、梁某、黄某辛、连某丙、林某A、黄某玉、林某B、连某丁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场所、赌具及其它便利条件供他人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林某甲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以从轻处罚;其在庭审中自愿认罪,认罪态度较好,并主动接受罚金刑处罚,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于2013年被确诊为右舌鳞状细胞癌,尚在诊疗,予以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即从2016年4月29日起至2017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二、没收被告人林某甲已被扣押的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及赌资人民币八万九千四百零七元,继续追缴犯罪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八万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阿民代理审判员  林黄娟人民陪审员  杨芬秀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谢怡锦附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