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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82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校翠华与林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校翠华,林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1959号原告校翠华。委托代理人丁久阳,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被告林勇。委托代理人任进勇,江苏涤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住所地盐城市建军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朱礼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林海波,江苏因果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校翠华与被告林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倪翠红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校翠华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校翠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校翠华负担。审判员 黄 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宣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