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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626执1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人杨钦宇与被执行人李明茂故意伤害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丘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丘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钦宇,李明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丘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626执127号申请执行人杨钦宇,男,1978年7月20日生。被执行人李明茂,男,1992年3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钦宇与被执行人李明茂故意伤害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在服刑期,且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钦宇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丘北县人民法院(2016)云2626执12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员 雷 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奕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