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12民初163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2-07
案件名称
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与朱兴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朱兴福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12民初1634号原告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住所地铜山新区文沃社区居委会办公楼下。法定代表人曹玉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士青,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胡志收,该公司员工。被告朱兴福,男,住徐州铜山区。本院在审理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诉被告朱兴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由原告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负担。审判员 刘振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解 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