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302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金昌济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金昌市三毅化工环保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昌济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市三毅化工环保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六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302民初212号原告金昌济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西,职务董事长。被告金昌市三毅化工环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忠华,职务董事长。原告金昌济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济阳工贸公司)诉被告金昌市三毅化工环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毅环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彭毳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济阳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文西、被告三毅公司法定代表人乔忠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9月22日,原告与中航长城大地建工集团淮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为淮南建设公司在金昌市新材料工业园区的项目部制作一批简易彩钢房,每平方米单价为330元。原告如约交付了彩钢房,但淮南建设公司仅向原告支付制作费83600元,尚欠8万元。2015年2月6日,淮南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德宏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下欠的8万元,被告对该笔欠款提供担保。付款时间届满后,淮南建设公司未按其承诺付款,被告遂与原告以订立买卖合同的形式,将其所有的江淮牌客货车交付给原告,用该车抵顶其应承担的担保债务,但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现诉诸法律,请求判令被告三毅环保公司协助原告办理江淮牌客货车的过户手续。被告辩称,被告以其所有的江淮牌客货车抵顶淮南建设公司所欠原告的制作费情况属实,被告亦愿意配合过户,但原告必须提供收取彩钢房制作费的税务发票,还须提供其制作彩钢房的消防合格证书。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2日,原告与淮南建设公司签订了一份《承揽合同》,约定原告为该公司在金昌市新材料工业园区的项目部制作一批简易彩钢板房屋,制作费每平方米计价330元,工期为2014年9月24日至10月14日。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制作并交付了彩钢房。经双方核算,制作费共计163600元,但淮南建设公司仅向原告支付制作费83600元,尚欠8万元淮南建设公司迟迟未付。2015年2月6日,淮南建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刘德宏向原告出具了一份《承诺书》,承诺于2015年2月10日前支付下欠的8万元,被告三毅环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乔忠华在该承诺书上签名,对该笔欠款提供保证担保。承诺的付款时间届满后,淮南建设公司未按其承诺付款,被告遂于2015年2月11日与原告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合同》,将被告三毅环保公司所有的一辆江淮牌客货车作价85000元出售并交付给原告,用该车的价款抵顶其应承担的担保债务,但至今未协助原告办理该车的过户手续。2016年1月28日,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被告三毅环保公司立即协助其办理江淮牌客货车的过户手续。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交的项目部彩钢房制作协议书、承诺书、车辆买卖协议、《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以及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在2015年2月11日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系被告法定代表人乔忠华于2015年2月6日在淮南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宏出具的《承诺书》上对拖欠原告制作费8万元予以担保的基础上变更而来,故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车辆买卖协议》,实为被告以其所有的客货车抵顶被告应承担的担保债务,对此事实,原、被告双方均无异议。现该车辆被告已向原告现实交付,以车抵债的协议已履行完成,但被告应按照车辆买卖的交易规定,向原告提供车辆的销售发票、车辆登记信息等相关单证和资料,配合原告完成该车辆的过户登记手续。被告虽然同意配合过户,但其要求原告出具彩钢房制作费的税务发票及消防合格证书,虽然提供相关单据及资料系原告应当履行的附随义务,但原告与之发生承揽合同关系的相对一方为淮南建设公司,被告作为淮南建设公司拖欠一部分制作费的担保人,要求承揽人履行主合同的附随义务,不具有主体资格,被告的该辩解主张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昌市三毅化工环保有限公司协助原告金昌济阳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完成江淮牌客货车的过户登记,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为900元,由被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彭 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晓芸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