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822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1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颜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颜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822民初713号原告:王某某,女,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夏锴,安徽宣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某甲,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告王某某诉被告颜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军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夏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颜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王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0月11日在广德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4年10月29日生育一子颜某乙。由于原告与被告认识时间不长,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夫妻双方不能进行很好的沟通,婚后共同生活时间少,现原告独自一人抚养儿子,原告于2015年6月23日向广德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同被告离婚,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1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现双方仍未建立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同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颜某乙。颜某甲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14年10月11日在广德县桃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4年10月29日生育一子胡耀辉。由于原告与被告缺乏了解,夫妻双方不能进行很好的沟通,导致夫妻关系出现紧张。原告认为夫妻感情破裂,于2015年6月23日向广德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同被告离婚,广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6日作出(2015)广民一初字第019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因双方仍未建立夫妻感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同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子颜某乙。本院认为:夫妻关系的存续应以感情为基础,由于原、被告双方缺少了解和沟通,感情出现裂痕后,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同被告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夫妻感情并未改善,原告再次起诉离婚,可见原告离婚态度坚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本院对原告主张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婚生子颜某乙(2014年10月29日)由于未满二周岁,按规定应当由母亲王某某负责抚养教育,对于原告要求抚养颜某乙的诉讼请求,本院亦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颜某甲离婚。二、子女抚养:婚生子颜某乙(2014年10月29日)由原告王某某负责抚养教育。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 军人民陪审员 郭世峰人民陪审员 郭云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方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