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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执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高阳县信誉印染有限公司与安克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阳县信誉印染有限公司,安克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执字第28-1号申请执行人高阳县信誉印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王广池,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克军,又名安军,男,1964年12月2日出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高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跟法律规定的义务。现因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要解除对其账号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安军名下的银行存款32000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松贺陪审员  韩 信陪审员  王贺春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魏家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