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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3民初6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包月银与被告邻水县花房子煤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包月银,邻水县花房子煤矿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693号原告包月银,男,汉族,生于1951年10月23日。被告邻水县花房子煤矿,住所地邻水县兴仁镇马丰村3组,组织机构代码75231771-3。法定代表人冯川,该公司矿长。原告包月银与被告邻水县花房子煤矿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包月银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邻水县花房子煤矿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包月银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包月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0元,减半收取105元,由原告包月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袁 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春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