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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公民特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高某甲申请宣告李小平失踪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甲,李小平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公民特字第20号申请人高某甲,女,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现住公主岭市,学生。法定代理人高文波,男,汉族,现住公主岭市环岭街道高家岗村**组,农民。系申请人祖父。被申请人李小平,女,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原住址公主岭市,现下落不明。系申请人之母。申请人高某甲申请宣告李小平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高某甲诉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系母女关系。申请人生父高某乙于2009年因故死亡。同年秋天,被申请人无故离家出走,一直未归。申请人及家人几年来多方查找,但一直没有下落。申请人多年来一直由其祖父高文波抚育。现被申请人已经离家出走6年,音讯皆无。故依据有关法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失踪,诉讼费用由申请人负担。经查,被申请人李小平,女,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人,原住址公主岭市,现下落不明。李小平与高某乙二人于2008年结婚,二人育有一女,即申请人高某甲。2010年,申请人高某甲八个月时,李小平无故离家出走,同年9月份,高某乙因故死亡,现申请人高某甲由其祖父高文波抚养。李小平与高某乙夫妻共同财产有两个柜,高某乙有3亩土地现由高文波耕种。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于2016年1月1日在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李小平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李小平仍下落不明。本院认为,申请人高某甲系被申请人李小平之女,系李小平的利害关系人,李小平自2010年离家出走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现已失踪超过二年,至今下落不明。经本院发出寻人公告三个月期间里,李小平仍未出现,故对申请人高某甲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李小平为失踪人。指定高文波为失踪人李小平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冯 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周文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