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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长法执字第01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长治市城区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申请执行长治市商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决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01)长法执字第010—4号长治市城区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申请执行长治市商业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长治市商业局委托该局机关后勤管理服务中心与山西宏安致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确定长治市商业局拖欠本金354700.03元,利息502672.6元,共计857372.63元。除去已陆续支付的32万元外,由长治市商业局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再行支付长治市城区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20万元,(此款分两次付清,2015年6月底前支付10万元,2015年7月底前支付10万元),其他互不追究。协议达成后,长治市商业局机关后勤管理中心未按协议约定履行义务。2015年11月17日,本院作出(2015)长法执字第10—3号执行裁定书,变更山西宏安致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变更长治市商务局为本案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长治市商务局至今未履行法律所确定的义务。2016年1月4日,申请执行人山西宏安致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要求支付双方在和解协议中确认的本息537372.63元。2016年5月5日,长治市商务局以本案所涉工程住宅楼在施工过程中,有恶意骗取国家资金的问题,书面申请暂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长治市商务局申请暂缓执行的的理由于法无据。根据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2015年全省党政机关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有关情况的通报》要求和市委政法委的尽快依法依规核查处理的通知精神。将被执行人长治市商务局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如有错误可以向本院申请纠正。执行员  范进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毅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