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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703执保44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2

案件名称

定作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703执保449-1号申请保全人:江门市华盈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门市蓬江区。法定代表人:胡乃楷。被保全人:中山市台宏电子厂,住所地中山市(茅湾桥南侧)。投资人:刘英。被保全人:刘英,女,汉族,住湖北省房县姚坪乡白石村*组,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保全人江门市华盈五金电器有限公司与被保全人中山市台宏电子厂、刘英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江门市华盈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保全人中山市台宏电子厂、刘英价值80000元的财产,并提供财产担保。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作出(2016)粤0703民初2080-1号民事裁定,准许江门市华盈五金电器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该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6)粤0703民初2080-1号民事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保全人提供的以下担保财产:申请保全人江门市华盈五金电器有限公司名下的粤J×××××号轻型厢式货车。二、在80000元价值范围内,查封、冻结被保全人中山市台宏电子厂、刘英的银行存款或者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其中冻结被告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此后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不超过前次查封、扣押、冻结的期限,以查封、冻结、扣押财产清单正本标注的时间起算。原告需要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不申请,已保全的财产将自动解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杨婷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戴柏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