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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37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杨昌兰与梁经纬、姜春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昌兰,成都贝育教育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贝育教育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何晓书,曹金兵,梁经纬,郑海勇,姜春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3778号原告杨昌兰,女,195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委托代理人程地昌,重庆伟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贝育教育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组织机构代码75280533-8。法定代表人何晓书,职务不详。被告重庆贝育教育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组织机构代码09124938-8。法定代表人曹金兵,职务不详。被告何晓书,男,1973年1月16日出生,土家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石柱县。被告曹金兵,男,197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梁平县。被告梁经纬,男,1976年4月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被告郑海勇,男,1970年6月6日出生,满族,职业不详,住辽宁省抚顺市。被告姜春霞,女,1976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梁平县。本院受理原告杨昌兰与被告成都贝育教育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重庆贝育教育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何晓书、曹金兵、梁经纬、郑海勇、姜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经审理,原告与被告成都贝育教育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原告杨昌兰与成都贝育教育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确认合同的签订地在重庆市江北区,因此本院对此案无管辖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