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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桑和球与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和球,董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029号原告:桑和球,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桑飞庆。(系桑和球长子)。被告:董超,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桑和球诉被告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桑和球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和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桑和球负担。审判员  黄登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丽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