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2民初10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桑和球与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桑和球,董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1029号原告:桑和球,197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代理人:桑飞庆。(系桑和球长子)。被告:董超,198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受理的原告桑和球诉被告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桑和球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桑和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18元,减半收取159元,由原告桑和球负担。审判员 黄登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 丽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