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耒巡民三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伍爱群与被告伍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爱群,伍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巡民三初字第190号原告:伍爱群。被告:伍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伍爱群诉被告伍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爱群、被告伍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伍爱群负担。审 判 长 谢小青代理审判员 孙滨南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匡江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