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耒巡民三初字第1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1

案件名称

原告伍爱群与被告伍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爱群,伍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巡民三初字第190号原告:伍爱群。被告:伍涛。本院在审理原告伍爱群诉被告伍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伍爱群、被告伍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伍爱群负担。审 判 长  谢小青代理审判员  孙滨南人民陪审员  刘 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匡江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