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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执复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江苏华特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华特钢铁有限公司,常胜,林肯电气(锦州)焊接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执复40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江苏华特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大厂凤南商业街22号2-108室。法定代表人戴世宁,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恕莹,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复议人(第三人)常胜,男,汉族,1978年8月7日生。申请执行人林肯电气(锦州)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解放西路116号。法定代表人程青松,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君,辽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鸿雁。申请复议人江苏华特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特公司)、常胜因林肯电气(锦州)焊接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肯公司)申请执行华特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六合法院)(2015)六执异字第33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听证进行了审查。华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恕莹,林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君、王鸿雁到庭参加听证。本院经审查认为,六合法院作出的(2015)六执异字第33号执行裁定,适用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执异字第33号执行裁定;二、发回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 判 长  沈 通审 判 员  于静明代理审判员  金 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见习书记员  李 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