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执5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7
案件名称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与韩永宝、韩三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韩永宝,韩三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甘0602执588号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负责人杨国,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韩永宝。被执行人韩三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武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坝支行与被执行人韩永宝、韩三安(2015)凉民初字第5385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于2016年1月14日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现申请人再次以同一事实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属于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国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徐晓磊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