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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初字第1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20

案件名称

原告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初字第1273号原告唐某,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被告黄某,住台湾地区台南市。原告唐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唐某于2016年4月6日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诉讼。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唐某负担。审 判 员  夏月星代理审判员  曾 盼人民陪审员  谭贤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