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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民初4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彭昌平、熊晓萍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彭昌平,熊晓萍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284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代表人罗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行长。被告彭昌平,男,197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熊晓萍,女,197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与被告彭昌平、熊晓萍银行卡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自动撤诉处���。案件受理费1590元,减半交纳795元(原告已交纳),由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小龙坎支行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