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津0118民初2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天津市百盛源铜业有限公司与天津美东废旧有色金属拆解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百盛源铜业有限公司,天津美东废旧有色金属拆解有限公司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五条,第九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8民初2107号原告天津市百盛源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静海区大丰堆镇前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63075513B。法定代表人邢起���,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元彬,天津树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美东废旧有色金属拆解有限公司,住所天津市子牙经济产业区子兴南道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6630726708。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颖,职务公司职员。原告天津市百盛源铜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美东废旧有色金属拆解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明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津市百盛源铜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元彬、被告天津美东废旧有色金属拆解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魏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天津市百盛源铜业有限公司诉称,2016年3月11日,原告误将应汇入天津凯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3300000元货款汇入���被告账户内。后经双方协商未果,原告依法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人民币3300000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天津美东废旧有色金属拆解有限公司辩称,原告所诉属实,但公司的账户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冻结,被告返还不了。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日,原告天津市百盛源铜业有限公司与案外人天津凯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签订销售合同,原告向案外人天津凯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购买价值4056000元的废铜。依合同约定,原告需向案外人天津凯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预付3300000元货款。2016年3月11日,原告误将应汇入案外人天津凯强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的3300000元货款汇入了被告账号为9081×××10的账户内,该账户已于2016年1月6日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冻结。原、被告经协商未果而成讼。另查明,2016年以前原告与被告曾有业务往来���但涉案款项与被告无关,原、被告无任何债权、债务关系。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原告提交的销售合同、支票存根、进账单、被告的声明、原告职工刘海春的声明各一份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误将货款汇入被告的账户内,被告亦承认该款与其无关,依法被告负有返还的义务,故原告诉请要求被告返还货款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在庭审中陈述因账户被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冻结,不能返还的抗辩理由,与法相悖,本院不予采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五条、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津美东废旧有色金属拆解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天津市百盛源铜业有限公司人民币33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600元,由被告天津美东废旧有色金属拆解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陈 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