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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民初10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黄红兵与周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红兵,周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27民初1048号原告:黄红兵。被告:周进。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黄红兵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周进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红兵��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1209元,由原告黄红兵负担。审 判 员 鲁拥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燕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