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刑终第1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万勇犯交通肇事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万某,何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刑终第107号原公诉机关三台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甲,男,生于1956年11月6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大专文化,教师。系本案被害人何某甲之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乙,女,生于1983年6月20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硕士研究生,职员。系本案被害人何某甲之女。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丙,男,生于1991年1月12日,汉族,四川省三台县人,大专文化,工人。系本案被害人何某甲之子。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万某,男,生于1979年2月22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因本案,于2015年10月30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2月23日经三台县人民法院决定,同年3月1日由三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三台县看守所。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某某,男,生于1967年12月13日,汉族,小学文化,无业。被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绵阳市高新区绵兴东路**号久远商厦*楼。负责人薛刚,该公司经理。三台县人民法院审理三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万某犯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诉被告人万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何小兵、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绵阳中心支公司人身损害赔偿一案,于2016年3月4日作出(2015)三刑初字第4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万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任某甲、任某乙、任某丙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本案一审在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2015)三刑初字第42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发回三台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 娟审判员 刘迪科审判员 何 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