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403民初4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欧阳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州市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403民初448号原告欧阳某,女,身份证号:×××7668,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被告郭某,男,身份证号:×××6417,现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欧阳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欧阳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欧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欧阳某负担。审判员 丘颖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亮广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