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宁禄民初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金成、范莉等担保追偿纠纷一案的补正笔误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宁禄民初字第220号本院2016年3月31日对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竹物业公司)与被告南京宇成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成贸易公司)、刘金成、范莉、王花生、程静担保追偿纠纷一案作出的(2015)江宁禄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中,内容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裁定如下:一、判决书第8页第9行:“四、上述二、三两项,被告刘金成、王花生、范莉、程静承担的清偿责任的总额不超过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代垫款3231678.62元及利息”,应补正为“四、上述一、二、三项,被告南京宇成贸易有限公司、刘金成、王花生、范莉、程静承担的清偿责任的总额不超过原告南京紫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代垫款3231678.62元及利息”。审 判 长 成 林人民陪审员 张家文人民陪审员 熊光荣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