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3401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1445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曾蓓蓓,系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苏小平,系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某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