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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3401民初14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某甲与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3401民初1445号原告王某甲,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曾蓓蓓,系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苏小平,系四川明炬(凉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某乙,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甲诉被告王某乙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甲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甲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王某甲负担。审判员  马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罗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