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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民终3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四川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广元博锐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四川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元博锐精工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民终3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四川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上西坝则天路北段问君楼。法定代表人:王泽远,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博锐精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元市袁家坝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赵学刚,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四川大东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元博锐精工科技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27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现上诉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徐朝武审判员  易晓晖审判员  张德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高 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