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604执19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高秀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高秀华,王雅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192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住所地上虞区百官街道新建路119号,组织机构代码63272206-0。法定代表人章坚辉。被执行人高秀华,女,1968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王雅良,男,1969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虞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绍虞证内经字第203588号执行证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高秀华、王雅良在(2016)浙0604执192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秀华、王雅良银行存款人民币486384.78元(含执行费7089.43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沈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