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民初6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651号之一原告朱某某,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林某某,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三明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继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章贤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