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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426民初65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林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26民初651号之一原告朱某某,男,1974年5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告林某某,女,1977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职工,住三明市纺织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与被告林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其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董继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章贤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