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民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得良与周玉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得良,周玉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555号原告杨得良。被告周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得良诉被告周玉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得良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周玉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得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得良撤回对被告周玉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得良承担。审判员  邵全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