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成民初字第15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杨得良与周玉兰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得良,周玉兰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民初字第1555号原告杨得良。被告周玉兰。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得良诉被告周玉兰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得良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周玉兰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杨得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得良撤回对被告周玉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杨得良承担。审判员 邵全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