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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6执41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朱传军、郭士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朱传军,郭士学,侯钦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山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6执412-1号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亭区府前东路21号。法定代表人:褚晓曙,理事长被执行人:朱传军,农民。被执行人:郭士学,农民。被执行人:侯钦臣,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山商初字第9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枣庄市山亭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朱传军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还款义务。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为保证该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士学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姜广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任衍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