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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5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张某1与被告崔某某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1,崔某某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546号原告:张某,女,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张某1,女,住址同上。二原告法定代理人:张某某,住址同上,系二原告之父。被告:崔某某,女,住吉林省公主岭市。原告张某、张某1与被告崔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张某、张某1的法定代理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崔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张某、张某1诉称:其二人父母张某某、崔某某于2012年2月16日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后其二人由张某某抚养。随时间推移,现生活消费水平提高,加之张某某收入有限,现无力自行抚养其二人。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崔某某支付其二人每人每年抚养费500元至其二人独立生活时止。崔某某未答辩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张某现年11周岁,张某1现年7周岁,二人均系张某某、崔某某婚生女。张某某、崔某某于2012年2月16日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后,张某、张某1随张某某共同生活,崔某某未支付抚养费。上述事实,有离婚证、户口本、村介绍信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父母对子女依法负有抚养教育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本案中,张某某、崔某某解除婚姻关系后,婚生女张某、张某1由张某某抚养教育至今。考虑张某、张某1生活、学习的客观事实,其二人诉请崔某某负担抚养费之主张,于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但每人每月500元的标准较高,由本院酌情调整为每人每月300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崔某某给付婚生女张某、张某1每人每月抚养费300元至张某、张某1满18周岁止,其中:2016年2月、3月、4月的抚养费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自2016年5月起的抚养费于每月15日前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崔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晓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逄格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