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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刑更4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李自华盗窃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刑更492号罪犯李自华,男,36岁(1980年3月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北京市,初中文化,现在北京市天河监狱服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朝刑初字第300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自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北京市天河监狱于2016年3月21日提出对罪犯李自华的减刑建议,并将减刑的证据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核。本院依法予以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天河监狱认为,罪犯李自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积极改造,于2016年1月获得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励。北京市天河监狱根据李自华的改造及奖励情况,提出对李自华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李自华在服刑期间的上述表现及获奖情况有北京市天河监狱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通知书及李自华综合表现材料等证据在案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李自华在服刑改造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自华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减刑后应执行的刑期自2013年8月7日起至2016年9月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 莙代理审判员  王雪枫代理审判员  纪艳琼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陈 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