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503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赵成与被告许积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成,许积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503民初386号原告赵成,男。委托代理人赵卫军。被告许积慧,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负责人冯征。委托代理人马忠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成与被告许积慧、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成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3元,减半收取956.50元,由原告赵成负担,退回原告956.50元。审判员 王 怡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文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