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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4执2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肖念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肖念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204执220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永娜,经理。被执行人肖念念,女,汉族,1989年9月1日出生。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肖念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204民初2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被告肖念念支付原告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755元,公用电费20元,滞纳金209元,共计984元。案件受理费25元。)。被执行人肖念念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开封市东洪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费50元。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肖念念的银行存款及其他经济收入1059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中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