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原告袁礼英诉被告续利珍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礼英,续利珍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初字第286号原告袁礼英,女,1955年10月25日生,汉族,安徽省寿县人,农民。委托代理人李贵明,山西晋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续利珍,女,1975年3月23日生,定襄县人,农民。上列原告袁礼英诉被告续利珍物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袁礼英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贵明、被告续利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袁礼英诉称,2010年,我同辛安村刘树田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2014年腊月刘树田因交通事故死亡。2015年2月将24000元羊款交给刘树秀(刘树田弟弟,本案被告丈夫),期间曾付我人民币6000元。后刘树秀去世。同时被告将原告同刘树田共同生活期间所购冰箱、洗衣机、彩色电视机、电风扇、三轮电动车、二轮电动车占有。故诉至法院请求返还人民币18000元及上述电器、车辆。被告续利珍辩称,现在家里还有洗衣机、电视、冰箱、电扇、电动三轮车、电动二轮车,应该给我婆婆分割。关于18000元我不知道。经审理查明,原告与刘树田于2010年农历12月26日以夫妻相称同居,原告同刘树田未办理结婚登记。被告与刘树秀系夫妻,刘树田与刘树秀是同胞兄弟。刘树田于2014年农历12月9日因车祸去世。刘树秀于2015年6月2日因病去世。2015年农历3月25日原告又同横山村杨俊宝以夫妻相称同居。原告同刘树田共同生活期间共同财产洗衣机、电视、冰箱、电扇各一台,电动三轮车、电动二轮车各一辆,在被告家存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返还。经调解,双方协议未果。此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同刘树田以夫妻名义同居,同居期间共同财产有洗衣机、电视、冰箱、电扇、电动三轮车、电动二轮车,上述物品在被告处存放。被告对以上事实予以认可。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要求返还由被告丈夫所持有的18000元,因被告丈夫已经去世,且原告未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故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所辩其婆婆拥有份额要求分割物品,因本案系物权权属纠纷,且被告婆婆非本案当事人,故其所辩理由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续利珍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袁礼英洗衣机、电视、冰箱、电扇各一台,电动三轮车、电动二轮车各一辆。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75元,由原告袁礼英承担300元,被告续利珍承担7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山河审 判 员 胡凤香代理审判员 张燕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高 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