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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山东赛尔机械导轨有限公司与郜华禹、孙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赛尔机械导轨有限公司,郜华禹,孙少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210号原告山东赛尔机械导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冯卫,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宗政。被告郜华禹,男,汉族。被告孙少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赛尔机械导轨有限公司与被告郜华禹、孙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愿意自行协商解决买卖事宜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赛尔机械导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山东赛尔机械导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连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洪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