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26民初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山东赛尔机械导轨有限公司与郜华禹、孙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赛尔机械导轨有限公司,郜华禹,孙少民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26民初210号原告山东赛尔机械导轨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法定代表人冯卫,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宗政。被告郜华禹,男,汉族。被告孙少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赛尔机械导轨有限公司与被告郜华禹、孙少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愿意自行协商解决买卖事宜为由,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赛尔机械导轨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山东赛尔机械导轨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金连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宋洪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