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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瑞执民字第56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林凤香、涂圣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凤香,涂圣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瑞执民字第5607号申请执行人林凤香,女,196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执行人涂圣香,女,196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申请执行人林凤香与被执行人涂圣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温瑞商初字第0053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4年5月29日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涂圣香偿还申请执行人林凤香借款170683.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通知书,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2015年11月25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及财产申报令,但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亦未申报财产。在执行过程中,2015年11月25日,本院向相关银行查明被执行人涂圣香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2015年11月24日,本院向温州市房屋登记中心查询、温州市公安局车管所,查明被执行人涂圣香名下无相关房产、车辆登记信息。2016年2月4日,本院依法决定对被执行人涂圣香予以司法拘留并上网布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以上事实有财产查询信息反馈表,存款查询回执,房地产权属查询表,谈话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瑞执民字第560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 执 行员 洪汝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叶乐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