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唐明容、秦远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明容,秦远治,秦博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唐明容,女,197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泸县。被执行人秦远治,男,193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泸县。被执行人秦博遇,男,200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泸县。申请执行人唐明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27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唐明荣于2016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由于错将二继承人直接作为被执行人,要求撤回原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521字第2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郑红英审判员 田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正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