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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21字第20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唐明容、秦远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明容,秦远治,秦博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字第206号申请执行人唐明容,女,1975年9月19日生,汉族,住泸县。被执行人秦远治,男,193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泸县。被执行人秦博遇,男,2002年1月20日生,汉族,住泸县。申请执行人唐明容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泸泸民初字第27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月25日申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唐明荣于2016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由于错将二继承人直接作为被执行人,要求撤回原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申请人撤回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0521字第20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启君审判员  郑红英审判员  田 燕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正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