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304民特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02与适用特殊程序案件案由其他民事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罗志旺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特3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商务中心A栋05、06、11-14、23-26、35-38整层,组织机构代码45576637-9。负责人王业。委托代理人吴先勇,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罗志旺,男,汉族,1986年7月2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普宁市南径镇南径村庵脚村道北东片108号,身份号码445281198607252119。上列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泽独任审理,并公开进行了听证,申请人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听证。被申请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会参加听证。申请人申请称,2014年2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住房借款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借款406万元购房,借款期限为324个月,贷款利率为起息日基准利率上浮5%;被申请人以等额本息还款的方法还本付息;罚息为执行贷款利率上浮50%;同时被申请人以其所购深圳市福田区新沙三路绿景花园3栋703房产对借款提供抵押担保。2014年3月10日,申请人按约划款,但被申请人自2015年10月10日开始未按约还款,截至2016年1月7日已经累计拖欠三期,请求对于被申请人的抵押房产进行拍卖、变卖,申请人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未答辩。本院查明事实与申请人申请书陈述基本相同。另查明,借款合同中约定,被申请人未按期足额还款,申请人可以行使担保权利。截至2016年2月7日,被申请人共计拖欠申请人本金3974998.42元、利息67972.31元、罚息1365.23元。本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申请人按约发放贷款后,被申请人应当按约还款,其未按约还款,申请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罗志旺所有的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新沙三路绿景花园3栋703房产(深房地字第3000746245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行在本金3974998.42元、利息67972.31元、罚息1365.23元(上述利息、罚息,暂计至2016年2月7日,其后利息、罚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至被申请人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9789元,由被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审判员 张 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乐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