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2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8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东阳神话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与济南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阳神话影视发行有限公司,济南广播电视台
案由
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2民初467号原告东阳神话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法定代表人郝社永。委托代理人韩波,浙江亿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济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张锋。委托代理人范作民,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本庆,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东阳神话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广播电视台侵害作品广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东阳神话影视发行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东阳神话影视发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广播电视台的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阳神话影视发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济南广播电视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阳神话影视发行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 飒人民陪审员 杜 敏人民陪审员 冯 青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刘思思 来源:百度“”